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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云与陆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纪云,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国峰,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纪云与被告陆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陆国峰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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