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陆某某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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