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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龙与牛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绍龙,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和红,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李绍龙诉被告牛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和红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绍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同乡,被告因家中有事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承诺2个月内偿还,如未归还则支付违约金5,000元。然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牛和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保证返还借款,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应属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应予归还。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和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绍龙借款2万元;
  二、被告牛和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绍龙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牛和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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