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锋,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泓。
被申请人:李经亮,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毓庆,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0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经亮名下银行存款1,423,84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该案已撤诉结案,申请人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18)沪0106民初408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经亮银行存款1,423,844.75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采取的保全措施。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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