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男。
被告:窦某某,男,1972年2月23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上某某、中某某、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恋华
书记员:胡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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