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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绪发与上海锦程废弃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男。
  被告:窦某某,男,1972年2月23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上某某、中某某、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恋华

书记员:胡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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