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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兴与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维兴,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伟,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庆,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维兴与被告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维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庆名下银行存款1,444,947.21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李维兴以保证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4,94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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