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维灿,男,1994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维灿与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2018年10月18日,原告李维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维灿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鹰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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