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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华与上海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美华,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王震,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西林南路XXX弄XX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华诉被告上海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美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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