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美琴,女,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浚,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光明,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美琴诉被告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美琴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美琴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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