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美英,女,195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杜景晓,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李美英。
原告:杜国平,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李美英。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华,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亮,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水英,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平,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美英、杜景晓、杜国平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美英、杜景晓、杜国平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美英、杜景晓、杜国平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美英、杜景晓、杜国平负担。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胡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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