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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羿与桂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羿,男,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芸,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至炜。
  原告李羿与被告桂芸,第三人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了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与桂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沪0117民初137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8)沪0117民初1377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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