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诉冯海峰、冯海林、冯海山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经万隆(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冯海峰
冯海林
冯海山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北马圈子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经万隆,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北马圈子村二组。
被告冯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北马圈子村二组。
被告冯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鹰手营子轻机厂工人,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马圈子镇北马圈子村二组。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海峰、冯海林、冯海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万隆、孔庆钢、被告冯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海林、冯海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冯海林、冯海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李某某、冯海峰、冯海林、冯德云、高素珍、冯桂珍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成员,均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000年2月20日,由冯海峰拟定,冯海林、冯海山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中关于“全家承包土地由冯海峰继承”的约定,该约定系对全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行为。签订该协议时,李某某作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参与也未授权冯海山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因此冯海山处分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且事后该行为亦未得到原告李某某的追认,故冯海山的处分行为无效,“全家承包土地由冯海峰继承”的约定亦为无效约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海峰称冯海山系代李某某签订的协议,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该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海峰、冯海林、冯海山于2000年2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中“全家承包土地由冯海峰继承”的约定无效。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冯海峰、冯海林、冯海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冯海林、冯海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李某某、冯海峰、冯海林、冯德云、高素珍、冯桂珍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成员,均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000年2月20日,由冯海峰拟定,冯海林、冯海山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中关于“全家承包土地由冯海峰继承”的约定,该约定系对全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行为。签订该协议时,李某某作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参与也未授权冯海山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因此冯海山处分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且事后该行为亦未得到原告李某某的追认,故冯海山的处分行为无效,“全家承包土地由冯海峰继承”的约定亦为无效约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海峰称冯海山系代李某某签订的协议,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该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海峰、冯海林、冯海山于2000年2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中“全家承包土地由冯海峰继承”的约定无效。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冯海峰、冯海林、冯海山负担。

审判长:徐晗

书记员:刘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