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保全费68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元庆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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