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花
柴庆
原告李翠花,女。
被告柴庆,男。
原告李翠花诉被告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花、被告柴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借款应当偿还,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柴庆欠原告李翠花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柴庆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借款应当偿还,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柴庆欠原告李翠花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柴庆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于丽红
审判员:王绍军
书记员: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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