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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与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耀,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学,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邵俊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
  被告:王建设,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李耀与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7元,减半收取5,528.50元,保全费4,148元,由原告李耀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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