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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与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耀,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学,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邵俊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
  被申请人:王建设,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与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耀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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