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被申请人: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被申请人:苑尚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苑尚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苑尚国、苑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苑尚国、苑尚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10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苑尚国、苑尚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10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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