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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与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耀,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苑尚国。
  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殿杰。
  被告:苑尚国,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苑尚英,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受理原告李耀诉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苑尚国、苑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苑尚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苑尚英和其他三名被告的住所地都在山东省郓城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至方便被告应诉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原告的诉请和诉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苑尚英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但本案的主合同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本院依据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均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称《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XXX号国华人寿大厦五楼,应属于本院管辖。另外,在《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原告的收款账户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世纪大道支行,也属于本院辖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的收款账户的设立地点与系争案件有关,属于与本院辖区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有效。双方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苑尚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苑尚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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