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耀,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学,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弘兴和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秋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
被申请人:张秋梅,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与被告泰安弘兴和美饲料有限公司、张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耀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弘兴和美饲料有限公司、张秋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6,44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弘兴和美饲料有限公司、张秋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6,44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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