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李耀州
叶某某(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耀州,男。2012年8月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3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某、朱某某,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州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卢婧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耀州及其辩护人叶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07年,陕西民间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西稍门分店开业,被告人李耀州的朋友李某甲给该店赠送了自己书写的几十幅字画,同时要求将字画悬挂于店内帮助其宣传。此后,李耀州在大川工艺制作部定制了字画框实际支付9,560元,并将装裱的字画悬挂于店内。2010年12月,陕西民间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滋味堂公司。2011年10月,滋味堂公司全体股东商议由李耀州负责公司具体经营。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耀州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在滋味堂公司以2007年西稍门分店开业时其购买李某甲字画款的名义报销790,000元,其中购买字画326,000元,制作画框464,000元。扣除订制书法框实际费用9,560元,被告人李耀州将套取的780,440元据为己有。
2、2012年6月,西安市公安局在办案期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李耀州经营期间的财务进行司法审计,滋味堂公司出纳王某甲(另案处理)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张李耀州购买办公家具的收款收据,金额为290,000元,用于冲抵公司库存现金。经查,滋味堂公司并未收到李耀州所购买的办公家具,且被告人李耀州也无法提供家具销售单位以及家具的具体存放地点。
为证实上述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耀州的户籍证明、西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滋味堂公司账目、大川工艺制作部客户定制委托单、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曹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耀州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耀州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耀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被告人李耀州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州侵占780,440元字画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州侵占290,000元家具款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州利用经营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780,440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耀州所犯罪名成立,惟指控被告人李耀州侵占公司290,000元办公家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李耀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其侵占780,440元字画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耀州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名人字画款的名义将单位70余万元财产予以侵占,此节有证人李某乙、王某乙、曹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滋味堂公司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耀州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耀州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其侵占290,000元家具款事实不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耀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犯罪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州利用经营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780,440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耀州所犯罪名成立,惟指控被告人李耀州侵占公司290,000元办公家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李耀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其侵占780,440元字画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耀州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名人字画款的名义将单位70余万元财产予以侵占,此节有证人李某乙、王某乙、曹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滋味堂公司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耀州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耀州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其侵占290,000元家具款事实不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耀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犯罪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审判长:吴加亮
审判员:李景民
审判员:张鹏
书记员:何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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