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国市金融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冯士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改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改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改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原告李某改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刘栩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