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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罗某某与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罗某某
刘瑞(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军工医院
李磊
李永杰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罗某某,女,满族。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军工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晨,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医教科主任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杰,秦皇岛市军工医院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被告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委托代理人李磊、李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患者李某某因“发热1天,头痛,呕吐一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在被告处治疗过程中,因脑炎脑水肿并发枕骨大孔疝死亡的事实存在。(2013)医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病情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依据被告的治疗过程及患者的病情发展与给患者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因素做出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李某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考鉴定人出具的“医院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以25%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的鉴定意见,被告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1、死亡赔偿金:20543*20年=410860元,原告无异议,应予支持。2、被扶养人患者的母亲罗某某的生活费:因罗某某年仅42岁,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据,故不应支持。3、丧葬费: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2=1977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4、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按三人计算,酌定每人7天。原告主张按照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即31755元/365天*7天*3人=1827元,未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应予支持。5、交通费:520元,应予支持。6、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向原告李某某、罗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交通费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共计481151元。按25%计算为12028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5800元,由原告李某某、罗某某承担79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军工医院承担7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患者李某某因“发热1天,头痛,呕吐一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在被告处治疗过程中,因脑炎脑水肿并发枕骨大孔疝死亡的事实存在。(2013)医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病情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依据被告的治疗过程及患者的病情发展与给患者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因素做出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李某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考鉴定人出具的“医院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以25%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的鉴定意见,被告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1、死亡赔偿金:20543*20年=410860元,原告无异议,应予支持。2、被扶养人患者的母亲罗某某的生活费:因罗某某年仅42岁,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据,故不应支持。3、丧葬费: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2=1977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4、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按三人计算,酌定每人7天。原告主张按照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即31755元/365天*7天*3人=1827元,未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应予支持。5、交通费:520元,应予支持。6、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向原告李某某、罗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交通费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共计481151元。按25%计算为12028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5800元,由原告李某某、罗某某承担79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军工医院承担7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泽文
审判员:李为民
审判员:仇慧奇

书记员:郭一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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