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胜高,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洲,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
原告李胜高与被告王某、刘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李胜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23.8元、误工费15,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3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修理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59,518.8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保险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22时15分许,案外人王某驾驶牌号为沪JDXXXX(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刘洲),行驶至嘉定区娄陆路嘉唐公路北100米处,与骑行电动车的原告李胜高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胜高无责任。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委托,2018年4月2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如下:李胜高因交通事故所致左胫骨平台及髁间突骨折、左髌骨骨折,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XXX伤残。李胜高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
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申请对原告李胜高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19年1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李胜高左膝部交通伤,后遗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为此,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预交重新鉴定费3,750元。
被告刘洲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重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希望协商解决。事发后,为原告垫付费用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重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李胜高151,538元;
二、被告刘洲应赔偿原告李胜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3,330元,决定收取832.5元,由被告刘洲承担;重新鉴定费3,7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缴付)。
四、上述二、三项合计,被告刘洲应赔偿原告李胜高3,832.5元,与其先行垫付的5,000元相折抵,原告李胜高应返还被告刘洲1,167.5元,该款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代原告返还至被告刘洲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刘洲,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五、上述一、四项相折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李胜高150,370.5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直接汇入原告李胜高的银行账户(开户名:李胜高,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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