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舒英,女,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舒英与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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