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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与周口市全民健身健之语运动俱乐部、赵京涛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芳,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怀璧,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凡,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跟尚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力航(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口市全民健身健之语运动俱乐部,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芳。
  原审被告:赵京涛,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再审申请人李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跟尚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口市全民健身健之语运动俱乐部、赵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力航(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更名为上海跟尚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芳于2019年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周  晶

书记员:李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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