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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芹与何端辉、刘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芹,女,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端辉,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被告:刘佩芳,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原告李芹诉被告何端辉、刘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芹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另,原告李芹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芹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鼎锋

书记员:朱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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