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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创歆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歆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TANMINGYIN,设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玮婧,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创歆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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