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号XXX区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褚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柳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价值114,765元的份额,并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柳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价值114.765元的份额。
本案财产保全费1,094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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