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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某与上海振皓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黄剑林,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被告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被告陈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毅,男。
  被告陈旻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席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荣某诉被告上海振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杰平、陈旻皓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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