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昌,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高,男,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盛军勤,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忠浩,检验员。
被告:袁卫峰,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荣昌与被告盛军勤、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被告袁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卫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昌撤回对被告袁卫峰的起诉。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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