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国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某与被告陈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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