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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华(系申请人李某母亲),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学平、徐龙妹、李华俊、李嘉晨、李学义、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海雷、李巳赟、李学强、李玉萍、李珊、李巧云、李巧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价值446,332.84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李某以及担保人奚伟群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价值446,332.84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李某以及担保人奚伟群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二村XXX号XXX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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