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旦,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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