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旦,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2月2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吴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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