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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梅与许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锋。
  被告:许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莉梅诉被告许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于2019年3月5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莉梅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李莉梅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莉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莉梅负担。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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