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菊仙,女,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伟花,女,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菊仙与被告高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菊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元(币种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的利息110,500元(以850,000元为本金,一年按13%计算得),并以8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4日起,按每年13%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与案外人陈斌共同注册成立了上海旭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斌占90%股份,被告占10%股份。被告因自己开设公司需要,在2016年初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经营,并说是投资理财生意前程非常好,承诺每年有10%到12%的利息给原告。因被告对其投资前程描述非常好,同时被告又承诺一定会还钱且肯定不少于10%的利息给原告。原告最终同意借款给被告,原告于2017年1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告合计转账829,000元,另有21,000元以现金交付。2017年12月30日,为保障原告利益,被告应原告要求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利息为13%,被告承诺会在两年内陆续结清。近日,原告联系被告催讨借款时,发现被告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尝试多种方式联系被告,被告均避而不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高伟花答辩称,原、被告双方不是朋友关系,系案外人陈斌被刑拘后认识。原告在2016年之前与案外人陈斌之间有投资关系,陈斌被刑拘后,被告受其委托与原告亦发生投资上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收到合计829,000元,但不是个人使用而是用于公司投资款利息本金的兑付。被告本人因为与陈斌同时作为上海旭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逮捕,逮捕通知书号为沪公(奉)捕通字[2019]90号,现被羁押在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原、被告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借条也是因为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被迫出具,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菊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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