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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芬与林芬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菊芬,女,195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维松,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芬娟,女,193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菊芬与被告林芬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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