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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菊芬,女,195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维松,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芬娟,女,193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菊芬与被告林芬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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