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萍,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蔡於祺(系原告配偶),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圣喜,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负责人:蒋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昱临,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丹芳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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