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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蓓丽、刘建平与张晓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蓓丽,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建平,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滨,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原告李蓓丽、刘建平与被告张晓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蓓丽、刘建平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蓓丽、刘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蓓丽、刘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蓓丽、刘建平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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