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蔚,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颜怡贺,总经理。
被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文,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原,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蔚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以下简称紫苹果分公司)、被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苹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来,被告(反诉原告)紫苹果分公司、被告紫苹果公司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蔚与紫苹果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2、请求判令紫苹果分公司、紫苹果公司向李蔚返还已付的施工费用43,325.6元、设计费1万元、设备费2,220元;3、请求法院判令紫苹果分公司、紫苹果公司向李蔚赔偿墙体拆除费5,200元、墙体恢复费用10,271元、在外租房费用28,8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7日,李蔚与紫苹果分公司签署《上海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李蔚将其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场北路559弄10栋401室房屋交由紫苹果分公司进行装修施工,工期100个工作日,自2019年3月31日开工,至2019年7月10日竣工,以及约定了付款进度,最终合同优惠总价为人民币134,000元。紫苹果分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李蔚提供了设计方案、预算表等,李蔚分别于2019年3月6日及同月12日支付了设计费,共计1万元,同时李蔚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了合同施工首期费用43,305.6元,同年4月4日,应紫苹果分公司的要求,李蔚又将房屋设备首付款22,200元支付至紫苹果分公司账户。合同签订生效后,紫苹果分公司既未安排设计师或工程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也没有通知李蔚现场放样,而是在开工当天,直接与敲墙人员安排了拆除墙体位子(发生4,600元拆除费用),直到2019年5月7日通知李蔚到现场,告知原设计尺寸出现问题需要改动,要求增加费用。从2019年5月8日,李蔚秉着互相理解,继续履行的态度,经多次沟通,紫苹果分公司仍未提出新的施工解决方案(包括设计、报价等),造成系争房屋仍无任何施工进展,处于空关状态。紫苹果分公司明显已无法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施工,同时紫苹果分公司负责人也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意如下:1、所有的墙体进行恢复原状;2、设计费和施工款全部退回,然至今双方都无法落实解决争议,鉴于紫苹果公司与紫苹果分公司系总分公司的法律关系,为维护李蔚的合法权益,故涉诉。
被告紫苹果公司、紫苹果分公司共同辩称,关于李蔚的诉请1,不认可在2019年6月6日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过多次磋商,都是通过微信表达了各自的意见,没有达成合同解除的一致意见,合同还在履行中;关于李蔚的诉请2,不同意返还全部的费用,理由如下:被告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前期的施工,包括拆旧、砌墙,都是在李蔚的要求下按照施工图纸和方案进行的,图纸方案都是李蔚确认的。关于设计费的问题,被告已经完成设计,设计图纸经李蔚确认,李蔚还欠被告1万元的设计费。关于设备费,李蔚也确认了是李蔚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和安装合同,被告只是代收设备款,设备款被告也已经支付给第三方了,所以李蔚应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向被告主张;关于李蔚的诉请3,墙体拆除费5,200元是李蔚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赔偿。关于恢复费用10,271元,尚未实际发生,即便发生,也是李蔚单方违约造成的,是李蔚单方锁门,不让被告进门施工导致的,应该由李蔚自行承担。本案中,造成装修工程停滞的原因在于李蔚,被告都是按图施工的,按照李蔚的要求施工,在满足李蔚的要求后,李蔚仍要求变更,被告也多次和李蔚协商,宁愿自行承担损失,也按照李蔚的要求调整,但是李蔚提出过分要求,进而在2019年5月初进行锁门。且紫苹果分公司反诉要求:1、判令李蔚支付设计费1万元;2、判令李蔚支付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2,000元。
李蔚针对反诉辩称,李蔚不同意支付设计费1万元,根据2019年3月9日签订的紫石工艺6.0发布活动优惠协议,设计费打了五折,所以李蔚不需要再支付设计费1万元,所以反诉诉请中的违约金也就不存在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9日,李蔚(甲方)与紫苹果闵行分公司(乙方)签订《“紫石工艺6.0”发布活动优惠协议》,该协议载明:活动期间签订设计合同享受设计费5折。
2019年3月12日,李蔚(甲方)与紫苹果闵行分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设计项目地点为:宝山区场北路XXX号;住房建筑类别为公寓,建筑面积118平方米;设计费每平方米为200元,按实测使用面积为100平方米,合计为2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设计费为设计费总价的50%即1万元,全套施工图纸完成后,甲方付清设计费余额,乙方将装订成册图纸(1套)交于甲方;全套施工图纸完成后,甲方如有更改意见,可再向乙方提出,并再次约定设计时间及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设计师必须保证不少于两次到现场进行图纸交底和现场指导施工,以达到设计效果;交底对象为设计项目的施工方,甲方应同时参与交底;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的设计费乙方不予退还;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日,应减收该项目总费用的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未付金额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施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全额退还已收的设计费,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019年3月27日,李蔚(发包人、甲方)与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如下:装修施工地址为宝山区场北路559弄10栋401室。房型为公寓、三房两厅一厨两卫阳台,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装饰施工内容见预算书及施工图纸。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工期为100个工作日,自2019年3月31日开工,至2019年7月10日竣工。总价款为144,352.28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前述变更增加的工程款由甲方承担。工程款付款时间为:对预算、设计方式认可,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0%,金额为43,305.6元;在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35%,金额为50,523.2元;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30%,金额为43,305.6元;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当日支付5%,金额为7,217.6元。本合同最终优惠价为134,000元,其优惠将在第三期款结算中扣除。如存在打拆及土建项目且单独费用超过5万元的,甲方应当于实施项目时首付30%,第二次在模板制立完成后付40%,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30%尾款。甲方在施工中如出现增加项目,费用在下个工程进度款交纳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李蔚于2019年3月6日支付紫苹果闵行分公司设计费订金2,000元,同年3月12日支付设计费8,000元,同年3月29日支付施工首付30%即43,305.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蔚为证明己方主张,提供:1、支付设备首付款30%即22,200元的收款收据、敲墙费用5,200元的账单;2、项目清单、预算表,是李蔚询价,根据询下来的价,李蔚折中计算的是10,271元,就是把砌错的墙推倒重砌的费用;3、租赁合同及续租合同,证明李蔚在外居住的情况,每月租金为7,200元;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6月6日,紫苹果闵行分公司给李蔚两个方案,李蔚选择的是后一个方案(所有墙体恢复原状,设计费和施工款全部退回);5、李蔚和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阁公司)及空调、地暖等签订的设备合同,证明李蔚应该将设备款支付给悦阁公司,但是悦阁公司没有拿到;6、李蔚和上海云安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安公司)在2019年8月3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墙体改进工程计算下来的是10,645元,但是本案中李蔚主张的是10,271元。紫苹果闵行分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设备款22,200元收到了,紫苹果闵行分公司支付给悦阁公司19,980元,关于敲墙费用5,200元的账单,这是李蔚转给案外人的,紫苹果闵行分公司不知道,敲墙是李蔚自己找案外人做某,根据合同约定,由紫苹果闵行分公司进行敲墙,实际有一部分敲墙是紫苹果闵行分公司做某,5,200元不是紫苹果闵行分公司收取的,也不知道该款项的性质;2、项目清单、预算表不认可;3、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租赁合同的期限是2017年到2018年,后续的续签是2018年到2020年,整体期限是2017年3月到2020年2月,起始和结束时间与本案的装修时间点距离较远,不能证明李蔚为了装修而在外租房;4、微信记录,颜怡贺是公司的项目经理,李蔚和颜怡贺沟通,起始时间是2019年5月13日,直到截图的2019年6月6日,双方就装修的事情进行沟通,最终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在2019年6月6日之后,双方还存在聊天记录;5、关于李蔚和悦阁公司的合同,没有异议;6、关于原告和云安公司的装修合同,无法确认。
紫苹果闵行分公司、紫苹果公司为证明己方主张提供:1、施工图纸、设计合同;2、装修主材确认单;3、空调的安装合同及付款凭证,紫苹果闵行分公司和悦阁公司签订合同的原因是代收设备款中,还有利益差,所以紫苹果闵行分公司支付给悦阁公司19,980元;4、律师函,2019年6月18日,紫苹果闵行分公司向李蔚发出的律师函,提出要李蔚配合紫苹果闵行分公司工作人员进场施工。李蔚针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施工图纸、设计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紫苹果闵行分公司的施工错误在施工图纸的1-9中,设计也存在问题,和紫苹果闵行分公司给李蔚的表述有差异,设计费也全部支付了;2、关于装修主材确认单,李蔚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3、紫苹果闵行分公司和悦阁的合同,李蔚不知道,当中的利差也不清楚;4、律师函收到过。
本院认为,李蔚与紫苹果闵行分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紫石工艺6.0”发布活动优惠协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本诉,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达成合意解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该合同解除的后果。根据李蔚与颜怡贺在2019年6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认为双方在2019年6月6日初步达成解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合意,但双方对解除合同的后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紫苹果闵行分公司提出方案:所有的墙体进行恢复;设计费和施工款全部退回。本案中,根据李蔚的诉讼请求,可认为李蔚同意紫苹果闵行分公司提出的方案,故李蔚要求紫苹果闵行分公司、紫苹果公司退还设计费1万元、施工款43,305.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解除后,李蔚拒绝紫苹果闵行分公司施工,事实上也另行委托了云安公司施工,关于紫苹果闵行分公司施工的墙体拆除及恢复也另行产生了费用,故李蔚要求紫苹果闵行分公司、紫苹果公司支付因紫苹果闵行分公司施工墙体的拆除费用5,200元及恢复费用10,271元予以支持。鉴于设备合同系李蔚与悦阁公司签署,故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争议及设备款的争议,李蔚可另案主张处理。李蔚要求紫苹果闵行分公司、紫苹果公司支付租房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2019年3月9日,李蔚(甲方)与紫苹果闵行分公司(乙方)签订《“紫石工艺6.0”发布活动优惠协议》,该协议载明:活动期间签订设计合同享受设计费5折。且本诉中,本院支持李蔚要求退还设计费的诉请,故紫苹果闵行分公司要求李蔚支付设计费1万元及违约金的反诉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李蔚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被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李蔚已付的设计费1万元、施工费用43,305.6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被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蔚墙体拆除费用5,200元以及墙体恢复费用10,271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蔚负担287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被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被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被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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