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王建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系原告李某妻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建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孙乐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妻子与被告曾是朋友关系。2018年9月30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出借给被告100万元,双方并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0月14日。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王建议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妻子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4日,到期无条件归还。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多次催讨但未果,原告遂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原告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万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逾期还款利息,由于原、被告对借款期间的借款利率及逾期还款利率均未作约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另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及抗辩权利,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100万元;
  二、被告王建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李某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00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王建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楼  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