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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圆泓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宝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海圆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及被告圆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会员卡余额733元。事实和理由:圆泓公司设立了分公司经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XXX号、XXX-XXX号XXX楼乐贝尼乐园。该乐园主要提供儿童游乐设施。2016年7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乐贝尼会员卡,卡号XXXXXXXXXX。之后,原告三次向卡内充值1,999元,被告赠送880元。2018年4月2日,被告无法执行松江法院生效判决,游乐场设备被法院查封停止营业。目前原告卡上还有1,057元未消费。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计算方式为:充值金额1,999/(1,999+880)*1,057=733元。
  被告圆泓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基本认可。对于原告主体资格、其所述的充值金额、赠送金额以及卡内余额均予以认可。但是被告认为实际返还金额的计算方式为目前卡上的余额扣除被告赠送的金额,因此其对于原告所述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不同意原告诉请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被告经营的乐贝尼游乐场的会员卡,卡号为XXXXXXXXXX。
  2016年7月8日,原告向该卡充值805元。2017年9月25日,原告向该卡充值300元。2017年12月27日,原告充值899元。其中5元为办卡工本费。
  2018年4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号XXX层XXX-XXX室内游乐设备。乐贝宁游乐场停业。
  现原告在该卡上有余额1,057元。
  以上事实,由乐贝尼VIP卡、支付宝支付清单、执行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就乐贝尼儿童游乐场的服务会员及服务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但被告停业无法向原告提供相应服务,应当返还原告剩余的费用。现原告按照充值金额及赠送金额的比例计算被告应当返还的钱款,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圆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会员卡服务费73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圆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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