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工资10000元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标的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承赤高速隆化段打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欠李某某现金10000元整(壹万元整)李某某2013年2月7日出正月3几千也要给结”。被告庭审中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该欠条只是约定“出正月3几千也要给结”没有约定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故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加以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晓静
书记员: 刘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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