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诚东,男,1995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道彦、郭振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普安法玛西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117部位J-09C室。
法定代表人:叶跃雄。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普安法玛西药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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