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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赵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豪,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培丽,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钢,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梦昊,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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