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李超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0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讼争借贷发生于2012年11月,涉案《借条》系李超从网上下载使用,未注意到借据中的格式字样“……并按借款利息率加收50%的逾期费用”,李超在借贷过程中对债务人均是按年利率10%计息。因债务人故意逃债、后又遇拆迁,李超无法找到债务人,遂诉至法院。李超认为,系争借款金额小,本息均未讨要到,何谈高额利息,本案并不涉嫌犯罪,故上诉如请。
一审法院认为:李超长期以放贷牟利为业,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裁定:驳回李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证李超在一定期间内较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活动且行为涉嫌犯罪,一审据此裁定驳回李超的本案民事起诉,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仲 鸣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朱红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