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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与沈彬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超,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旸、岳天奇,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彬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平,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超与被告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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