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超,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刚,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李超与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8.37元,减半收取1199.19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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