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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茌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庆亮,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及其辩护人王庆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超驾驶鲁P×××××号大型专用客车,沿茌平县原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茌平县国道105线453KM+98M处(乐平铺镇教东村路口处)右转弯时,将行人王兴光辗压,致王兴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超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袁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超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及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李超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补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被告人李超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辉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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