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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刘欣宇等与李叶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辉,女,1976年11月28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欣宇,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浩蓬,男,200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辉,系原告刘浩蓬母亲。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澈,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昊,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叶叶,女,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敏,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辉、刘欣宇、刘浩蓬诉被告李叶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975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叶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原告李辉、刘欣宇、刘浩蓬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叶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9,9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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