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浩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刘浩蓬母亲。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澈,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昊,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刘某某、刘浩蓬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刘某某、刘浩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9,9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刘某某、刘浩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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