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08178382G。
法定代表人:胡永清,该信用社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云 鹰
书记员:孙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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