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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山县果蔬批发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金砖,中心主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建设中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4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4年4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设有工资2千元,2018年5月8日、被告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形下,直接将原告辞退,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医疗、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原告向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作出盐劳人仲案(非终)【2018】37号仲裁裁决,现原告不服该裁决第三、四项裁决内容,依法向贵院起诉。
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于2004年4月1日到被告市场建设中心处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7年11月30日,为规范用人纪律,盐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山县监察局、中共盐山县委组织部、盐山县审计局、盐山县财政局于下发《关于做好临时人员清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清退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而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员。2018年5月8日,被告市场建设中心辞退原告李某某。被告未为原告依法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原告李某某后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盐劳人仲案(非终)【2018】37号仲裁裁决,裁决:1、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自2004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为申请人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3、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支付申请人李某某经济补偿29000元。4、申请人李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被告李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第三、四项,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证人证言、李某某工资明细、照片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仲裁裁决第一、二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市场建设中心依照政府文件与原告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被告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000元×(4+10.5)个月=29000元。另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市场建设中心还应支付原告李某某额外经济补偿金14500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自2004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为原告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支付原告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500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盐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新新

书记员: 邢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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